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員工法律風險管控意識與管理責任,強化工程項目法律風險管控措施,規避法律糾紛與訴訟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項目部要把法律風險管控納入日常重點工作,建立項目經理統一領導、黨工委書記(黨支部書記)監督檢查、各業務系統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部全體員工各負其責的法律風險管控體系。
第三條 集團公司法務部及各分(子)公司、項目部(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法律事務管理責任部門是法律風險主控部門,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對工程項目部法律風險管控實施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二章 法律風險管控職責
第四條 集團公司法務部及各單位的法律事務管理責任部門是合同(或協議)的法律風險因素識別主責部門,對項目部履行的各種合同(或協議)的法律風險因素必須書面告知公司的合同(或協議)主管部門 ,并負責對合同(或協議)履行過程中法律風險因素的管控實施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五條 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對各自分管的業務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機關各部門是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法律風險因素識別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對與之相關業務出現的法律風險因素給與識別并提出指導意見,對施工過程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大法律風險因素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及時研究解決方案。
第七條 項目部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與管控負主要責任,項目部各工作崗位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的職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職責:
1、項目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與管控負領導責任;對延誤工期、索賠、甲方延遲付款、支付各種費用、工程竣工交工驗收等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簽證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2、黨工委書記(黨支部書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與管控負監督、檢查、考核責任;對工程項目部印章管理和員工違規、違紀、違法引起的法律糾紛負領導責任;項目部印章必須專人保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用印流程,建立用印記錄臺賬,未經項目經理簽字確認不得蓋章。外出需要用印蓋章時必須由保管人攜帶公章一同前往,章不離身,不允許有第二人用印蓋章;對項目部員工考勤和協作隊伍實名制考勤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3、技術副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施工方案的執行、圖紙收發記錄、設計變更、技術措施、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等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簽證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4、工程副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進度、材料消耗、機械設備和周轉材料進出場記錄報停、大臨設施及水電暖管理等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簽證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5、經營副經理: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產值報量和計劃統計以及索賠證據資料的搜集整理、分包結算等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簽證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6、安全副經理: 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消防等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簽證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7、工程管理部部長:對工程項目施工進度變更資料、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竣工驗收、材料(包括周轉材料)設備消耗及進出場報停簽證、工程例會會議紀要、大臨設施及水電暖費用的及時分攤轉賬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負直接責任。
8、技術質量部部長: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作業設計、收發施工圖簽證、技術交底等落實情況和設計、技術、質量變更資料、試驗檢驗資料、質量問題整改驗收資料、材料(包括周轉材料)設備使用計劃數量、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和工程竣工質量驗收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負直接責任。
9、安全環保部部長: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消防管理、各項安全交底記錄、工序交接驗收簽證、機械設備和各種安全防護用品、設施器具等安全檢驗、檢測及驗收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10、合同預算部部長: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向甲方月報量、對分包隊伍月報量的審核與控制、材料領用計劃和材料量價的審核與控制、周轉材料和設備租賃價格的審核與控制、各種簽證索賠資料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11、物資管理部部長: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物資采購或周轉材料租賃計劃、甲供材料、合同條款、價格質量、驗收資料、分包隊伍領料手續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12、財務管理部部長: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收付款等全部會計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要嚴格執行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和財會制度,對外部單位發來的詢證函應征求本單位法務人員意見。
13、綜合辦公室主任: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分包隊伍實名制管理和考勤管理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14、資料員: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圖紙收發登記、變更資料、各種工程技術資料的整理登記保管、圖紙文件技術資料的用印管理、竣工資料的整理歸檔等證據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和管控負直接責任。
15、工長、設備員、技術員、質檢員、實驗員、安全員、預結算員、材料員、成本員、勞資員、后勤保衛員等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都要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公司各項業務管理辦法和業務流程,規范作業不越權,確保各自業務資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時,更不得違規或隨意簽收、簽發、簽證任何書面資料,避免法律糾紛造成經濟損失。
第八條 項目部人員配置情況不盡相同,各項目部可按實際情況把法律風險因素的識別與管控責任落實到相應上一級或下一級、或相近業務崗位的人員。如:沒有配置經營副經理的,經營副經理職責應落實到合同預算部部長(或稱合同預算負責人)及預結算員崗位;沒有設置綜合辦公室的,考勤管理可以安排其他合適崗位的員工負責。
第三章 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措施
第九條 項目部各管理崗位法律風險因素識別與管控要點見《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施工階段及履約過程法律風險防范指南》
第十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專業性質、行業特點及容易引發法律糾紛的風險因素等實際情況制定更加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法律風險防范指南》,報集團公司法務部備案后實施。
第四章 檢查、考核與問責
第十一條 檢查
1、按照中冶集團2016年9月1日印發的《中冶集團法制工作規劃(2016-2020)》的要求,各單位從2017年起,應把員工學法用法守法情況納入對員工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在年終考核領導干部時,除述職、述廉外,要加入述法內容,對當年依法治企情況、依法履行職責情況、個人學法守法用法情況進行報告。
2、各單位法律事務管理責任部門要經常深入工程項目部開展有針對性的檢查指導工作。各工程項目部要組織開展好日常自查,自查采取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召開一次法律風險因素分析研究會。
3、集團公司法務部每半年對各單位法律風險管控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與抽查,抽查要深入項目部,通過抽查檢驗各單位法律風險管控效果。
第十二條 獎勵
公司要求各單位要把法律風控管理納入評先條件,對在法律風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問責
在法律風險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過錯的,集團公司及各單位要按照《中國二冶集團有限公司違紀違規行為行政處理規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責任人及相關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開展業務往來造成簽字蓋章無效文書資料或為他人留下索賠證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
2、對法律風險因素識別不利或對法律風險因素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
3、對需事前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的事項,未上報而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
4、違規蓋章、簽字、出具文字材料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材料,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應當從重追究相關單位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5、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越權等行為為他人留下索賠證據,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應當從重追究相關單位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6、采用隱瞞案情、偽造證據、夸大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導致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失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應當從重追究相關單位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中國二冶集團法律事務部
2017年6月14日